新加坡

 

基本资料

适用法律

英国普通法

实体类别

私人有限公司

公司法

公司法 (1994年修订版第50章)

离岸盈利征税

沒有

双重征税协议

外汇管制

沒有

公司注册规定

股东最少人数

1

董事最少人数

1

可发行不记名股份

不可以

容许法人董事

不可以

公司秘书

需要

标准法定股本

不适用

当地规定

注册办事处/注册代理人

需要

公司秘书

需要 (惟一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)

当地董事

需要

当地会议

不需要

存档董事名册

需要

存档股东名册

需要

呈递周年报表

需要

呈递经审计帐目

需要 (获豁免审计的小型私人公司除外)

记录供公众查阅

需要

其它特点

容许迁册

不可以

披露受益人资料

不需要

现成公司

外语的公司名称

不可以

新加坡原为亚洲四小龙之一,现已成为主要的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,其货柜码头吞吐量位处全球数一数二,与香港不相上下。新加坡一向施行严格管制,事实上,这正显示新加坡是一个行政管理非常审慎的司法管辖区。

新加坡的专业服务架构及金融业以效率及多元化见称,具备稳定的政府架构及大量专业人才,可协助进行国际贸易。新加坡除了有众多的本地及国际银行、股票经纪公司、金融机构外,各大跨国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行均在当地开业。新加坡已签署若干双重课税及投资保障条约,为业界提供税务安排及保障优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