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新加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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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资料 |
适用法律 |
英国普通法 |
实体类别 |
私人有限公司 |
公司法 |
公司法 (1994年修订版第50章) |
离岸盈利征税 |
沒有 |
双重征税协议 |
有 |
外汇管制 |
沒有 |
公司注册规定 |
股东最少人数 |
1 |
董事最少人数 |
1 |
可发行不记名股份 |
不可以 |
容许法人董事 |
不可以 |
公司秘书 |
需要 |
标准法定股本 |
不适用 |
当地规定 |
注册办事处/注册代理人 |
需要 |
公司秘书 |
需要 (惟一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) |
当地董事 |
需要 |
当地会议 |
不需要 |
存档董事名册 |
需要 |
存档股东名册 |
需要 |
呈递周年报表 |
需要 |
呈递经审计帐目 |
需要 (获豁免审计的小型私人公司除外) |
记录供公众查阅 |
需要 |
其它特点 |
容许迁册 |
不可以 |
披露受益人资料 |
不需要 |
现成公司 |
有 |
外语的公司名称 |
不可以 |
新加坡原为亚洲四小龙之一,现已成为主要的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,其货柜码头吞吐量位处全球数一数二,与香港不相上下。新加坡一向施行严格管制,事实上,这正显示新加坡是一个行政管理非常审慎的司法管辖区。
新加坡的专业服务架构及金融业以效率及多元化见称,具备稳定的政府架构及大量专业人才,可协助进行国际贸易。新加坡除了有众多的本地及国际银行、股票经纪公司、金融机构外,各大跨国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行均在当地开业。新加坡已签署若干双重课税及投资保障条约,为业界提供税务安排及保障优势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