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

 

基本资料

适用法律

英国普通法

实体类别

有限公司

公司法

公司条例 (第32章)

离岸盈利征税

沒有

双重征税协议

外汇管制

沒有

公司注册规定

股东最少人数

1

董事最少人数

1

可发行不记名股份

不可以

容许法人董事

可以

公司秘书

需要

标准法定股本

10,000港元

当地规定

注册办事处/注册代理人

需要

公司秘书

需要

当地董事

不需要

当地会议

不需要

存档董事名册

需要

存档股东名册

需要

呈递周年报表

需要

呈递经审计帐目

需要

记录供公众查阅

需要

其它特点

容许迁册

不可以

披露受益人资料

不需要

现成公司

外语的公司名称

可以

香港是前英国海外领土,于1997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。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,香港在处理事务方面仍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权。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,香港仍然担当强者角色,同时跻身全球五大金融中心之一。作为世界最自由经济体系的成员之一,香港一直是通往南中国的最重要门户。

香港的银行体系在国际商界以高效率、现代化及多元化见称,世界各大银行、股票经纪公司、金融机构、跨国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行均在香港开业。在香港成立注册的公司超过100万间,而提供秘书服务、商业管理及信托服务的本地公司亦多不胜数。